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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2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孙奇冰与徐进、沈桂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奇冰,徐进,沈桂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2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孙奇冰,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徐进,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被执行人:沈桂凡,女,1944年12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本院在执行孙奇冰与徐进、沈桂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元。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2执恢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忠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梦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