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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李世勇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勇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21刑初12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世勇,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东丰县。因涉嫌盗伐林木,分别于2016年10月12日、2017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丰检刑检诉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勇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福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世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世勇于2016年9月20日,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窜至我县二龙山乡永合村七组北山,即永合林班40号小班东丰县仁合林场国有落叶松林内用油锯砍伐落叶松46株,造材后用自家半截车将其中39根运至我县沙河镇街里蔡某防腐杆场准备出售获利,剩余林木因车辆无法运输遗留山上。经鉴定,被盗伐林木合立木蓄积5.4133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4.5012立方米,造成直接损失价值3150.84元。案发后,被告人李世勇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指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查技术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林木伐根检尺野帐,木材检尺记录表,丢失报告,扣押、发还、随案移送清单,照片,证人王某、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世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世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李世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李世勇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世勇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二、没收犯罪工具白色半截货车一辆,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车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