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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包小宝、金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包小宝,金峰,包海峰,邓达来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271号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冯明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玉昆,该联社工作人员。被告:包小宝,男,蒙古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农民。被告:金峰,男,蒙古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教师。被告:包海峰,男,蒙古族,1966年10月18日出生,教师。被告:邓达来仓,男,蒙古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教师。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包小宝、金峰、包海峰、���达来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联系不到包小宝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包小宝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联系不到包小宝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包小宝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包小宝的起诉。审判员  杨玉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