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瑞瑛与王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瑛,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433号申请执行人刘瑞瑛,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军,男,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瑞瑛与被执行人王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瑞瑛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未民初字第056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970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军支付申请执行人刘瑞瑛5000元,剩余案件款4700元申请执行人刘瑞瑛自愿放弃,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56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