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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橱柜店与张某某李某某与冯某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橱柜店,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401号原告定边县某某橱柜店,男性,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性,汉族。本院在审理定边县某某橱柜店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边县某某橱柜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相关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某某橱柜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