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橱柜店与张某某李某某与冯某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橱柜店,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401号原告定边县某某橱柜店,男性,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性,汉族。本院在审理定边县某某橱柜店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边县某某橱柜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相关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某某橱柜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