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玉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容县金泰涞瓷业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容县金泰涞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4号申请执行人:玉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法定代表人:周永革。被执行人:广西容县金泰涞瓷业有限公司,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法定代表人:邹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容县金泰涞瓷业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921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燃气费1928719元及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795元、申请执行费2168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已停产,法定代表人及公司主要人员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执行案,公司的机械设备已被其他执行案查封,但暂时无法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兆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