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民终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解后才与安如彪、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后才,安如彪,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解后才,男,汉族,1975年12月22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如彪,男,汉族,1973年12月19日生,住西宁市城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大道2918号。法定代表人:张宏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解后才因与被上诉人安如彪、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纠纷应符合仲裁前置程序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劳务合同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确定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人解后才的诉讼请求,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解后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公 保审判员 党雪仁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永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