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袁某、天津市甲行家服装店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某,天津市甲行家服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袁某,女,200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被执行人:天津市甲行家服装店,住所地天津市北辰虎林里底商8-9号。经营者:白全利,女,1984年5月24日生,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甲行家服装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津北劳人仲裁字(2016)第60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津北劳人仲裁字(2016)第600号仲裁裁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将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