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邵长霞与宋军政、威海盛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长霞,宋军政,威海盛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089号原告:邵长霞,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垦利县郝家镇十八图村村民,暂住东营市垦利区。被告:宋军政,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被告:威海盛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南路51号。法定代表人:龙倬,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68号祥源国际大厦11楼。组织机构代码73944995-7。代表人:曲学全,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渔港路-38-2号。组织机构代码79037880-8.代表人:姜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长霞与被告宋军政、威海盛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长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邵长霞负担。审判员 郭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