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辖终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与山东汉唐经典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山东汉唐经典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实际经营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赵顺涛,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汉唐经典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刘道恩,总经理上诉人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汉唐经典传媒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112民初73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原告就被告”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山东汉唐经典传媒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立案时,山东汉唐经典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出具的借130万元的借条一张,故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山东汉唐经典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双方未对借款关系诉讼管辖地及借款关系履行地作出约定,山东汉唐经典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偿还借款,故山东汉唐经典传媒有限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山东汉唐经典传媒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原审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福展祥瑞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军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崔宝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