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执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洪群与江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群,江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81执1489号申请执行人陈洪群,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江文斌,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陈洪群与被执行人江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2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6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了2000元的义务,本院采取了强制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退休工资,因满足执行标的时间较长,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本案因冻结工资时间较长,受执行时限的限制,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标的满足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人佑审判员 唐力波审判员 李振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望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