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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22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姚莉丽与韦东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莉丽,韦东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22876号原告姚莉丽,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惠启,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东,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克非,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姚莉丽诉被告韦东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自称对股票有研究,让原告上被告开办的股票知识培训课程,保证原告能赚到钱。原告于2014年支付被告培训费现金50万元(被告只要求付现金,不能转账)。之后,原告因个人原因,并未参加被告的培训课程,加之自身经济状况出现问题,向被告提出退款。直至2015年1月,被告只退回28万元,余款22万元至今未退。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2万元,并支付利息,共计2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韦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自2010年开始就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号万兴苑××号楼×××号,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被告韦东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提出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号万兴苑××号楼×××号,并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填发时间为2003年10月。原告对被告的管辖异议申请予以认可,同意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认定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景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