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2民初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940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吴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经审查原告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俊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