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少军、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少军,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04号申请执行人:崔少军,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东路355号。法定代表人:程立军。崔少军与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鲁1526民初672号民事裁定书,对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00万元的未售房产予以查封并冻结了崔少军的担保财产。经本院调解,崔少军与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2017)鲁1526民初672号调解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崔少军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