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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少军、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少军,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04号申请执行人:崔少军,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金城东路355号。法定代表人:程立军。崔少军与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鲁1526民初672号民事裁定书,对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700万元的未售房产予以查封并冻结了崔少军的担保财产。经本院调解,崔少军与山东中奕旺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2017)鲁1526民初672号调解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崔少军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