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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刑更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陈伟聪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伟聪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247号罪犯陈伟聪,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7日作出(2004)清中法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5年1月7日以(2004)粤高法刑一复字第213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陈伟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伟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月2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4年1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陈伟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黄某、陈某出庭履行职务,刑罚执行机关的代表广东省北江监狱刑罚执行人员杨某、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伟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聪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对罪犯陈伟聪减刑九个月,该裁定于2015年1月5日予以送达。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8月16日至2017年2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报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9次;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10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7月15日因生活用品不按规范摆放被扣1分;2016年3月16日因在小组违规打牌被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伟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