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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孙矫与于树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矫,于树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926号原告:孙矫,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现住庆安县。被告:于树强,男,简历不详。原告孙矫与被告于树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孙矫负担。审判员  李作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芯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