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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玉珍、刘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玉珍,刘丹丹,刘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4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珍,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发晓,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丹丹,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应顺,禹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刘建军,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禹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浩,禹州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玉珍因与上诉人刘丹丹及原审被告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108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玉珍、刘丹丹以双方已达成还款计划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分别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玉珍、刘丹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玉珍、刘丹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周玉珍、刘丹丹分别负担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小燕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