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2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亚波与李国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波,李国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2民初2390号原告:王亚波,现住榆树市。被告:李国威,现住榆树市。原告王亚波与被告李国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信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波、被告李国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9月28日,被告李国威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当时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2015年10月26日前偿还此款,并约定了违约金。现原告为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诉来法院。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我同意还款,但我现在没有钱。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被告李国威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当时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2015年10月26日前偿还此款,并约定了违约金。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未能给付。现原告为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诉来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国威在原告处借款,有原、被告的陈述、有被告自认,原告出具的借款合同证实,应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成立。被告应偿还借款。原告当庭表示放弃对利息的要求,本庭予以认可。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国威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亚波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国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信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