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尹训明与高立柱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训明,高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保94号申请人尹训明,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申请人高立柱,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人尹训明与被申请人高立柱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104民初3951号之一、(2017)黑0104民初395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5月2日立案,于2017年5月3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现已实施完毕。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担保人尹训明名下车辆并冻结车籍档案,查封被申请人高立柱名下车辆并冻结车籍档案。经执行,担保财产及被保全财产已于2017年5月5日依法查封,案件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实施完毕,案件符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现的法定结案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104民初3951号之一、(2017)黑0104民初395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冲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刘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杨占东书记员 黄 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