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信斌、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信斌,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382号申请执行人林信斌,男,汉族,1963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镜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力辉。申请执行人林信斌与被执行人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信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林信斌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与本院(2016)闽0181执1878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福建亚太建材有限公司相同。本院认为,上述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毓代理审判员 曾起贵代理审判员 黄煜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连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