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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4021梁中东与马鑫、汪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中东,马鑫,汪梦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021号原告梁中东,男,1989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品,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鑫,男,198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汪梦云,女,1998年7月18日生,汉族,,丹阳人,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梁中东与被告马鑫、汪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梁中东负担。审判员  蒋玲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