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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民终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勇与周子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勇,周子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终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子鑫,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彭州市。上诉人张勇因与被上诉人周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7)川19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勇于2017年4月7日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张勇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审 判 员 杨璐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龚永梅书 记 员 赵灿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