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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于达江、于洪宝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达江,于洪宝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4刑初13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达江,小名“于四”,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灌南县。曾因赌博,于2009年10月1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又因赌博,于2010年1月9日被灌南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百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5日被抓获归案,同月2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2017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于洪宝,小名“小财宝”,男,199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5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转取保候审。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达江、于洪宝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达江、于洪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2日至23日,被告人于达江、于洪宝等人在李集乡东条河村开设赌场,供20余人赌博,抽头渔利一万余元。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指控,向本院随案移送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于达江、于洪宝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于达江对指控辩称,其未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只是聚众赌博。被告人于洪宝对指控辩称,其既未参与开设赌场,又未参与赌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2日至23日,被告人于达江、于洪宝同于达井、于洪远等人在本县李集乡东条河村搭建帐篷、提供赌具开设赌场,供倪某1、王某3等20多人赌博,抽头渔利一万余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于达江家属已退出违法所得款一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于达江供述,证实他外号于四,平时喜欢赌钱。2016年八月半前两天,涟水李某打电话说那边赌场不开了,叫他联系穆小和平把人带过来。他就让三哥于某准备赌钱的桌椅板凳,在两家门前的空地上搭了棚子,外边人看不到里面��那天十点半人就来了,他让于某拿茶缸放桌子上装抽水钱,又叫家属和侄女买菜做饭给赌钱人吃。中午他叫儿子于洪远、侄子于洪宝看场子抽水,安排于某、胡某2望风。第一天参赌人达二三十人,之后多的时候有五六十人,赌了四五天,人越来越多,怕影响不好,又搬到西边宋和林家门前。一开始是李某把涟水赌钱场上的人带过来的,后自己又叫一些喜欢赌钱的人,其他人都是听说自己来的。赌的是出小宝,几十、几百、几千都能下,赢了抽水5%。(补侦)从开始到被抓一共抽有万把块钱,赌钱人吃饭,还有赌钱人开车来,走时给个一百、二百加油钱,胡某2站岗一天百而八十的,还有就是给宋二家钱,这些钱都被用了。儿子于洪远和侄子于洪宝在场上看着出小宝的人,忘记抽钱了好提醒一下。2、被告人于洪宝供述,证实其小名小财宝���2016年9月12日,四爷于达江在他们两家门前一块空地开个赌钱场,场子是四爷开的,他安排堂哥于洪远在场上收收“小幺”,他父亲于某就在这个场子上负责站岗放哨,他和堂哥于洪远就在场子上照应照应,看赌钱人撂水子,如果应该撂水不撂的,他们就提醒一下,每把三二十,也能四五十,给赌钱人免费供饭、供水。四爷有时在场上有时候不在。场子在这个位置开几天后,又挪到西边宋二家门前,在那边场子也开了几天就被抓了。期间,来赌钱的人有本地的,灌云的,还有沭阳的,场上四爷安排堂哥于洪远收收“小幺”,自己偶尔去转转看看,有时也能收收撂水钱,需要帮忙的就去帮忙。3、证人胡某1证言,证实2016年中秋节前于四说他开一赌场,让他站岗放哨,每天给一百块工资。后每天骑摩托车到于四场子周围去站岗,有时在西边南北路上,有时在东边管委会那边,就是看路边看有无警察或者疑似警察车子,有的话就打电话给于三,于三再通知赌钱人。最后一次,有两个大面包车到现场,他打电话给于三把情况告诉他的。赌钱场大概都是从上午9点多开始,中午在于四家吃饭,饭后继续赌到下午4点钟左右。下午结束或者晚上到于四家拿钱,于三、于四、小财宝、小洪远都给过他钱,一次一百,一共拿一千多元钱。这个场子就是于三、于四开的。4、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其丈夫叫宋和林,去年,正值要收玉米时候,于三到她家去,要在门前场上赌钱,说就几天,出于本庄上人情面,也就同意了,后来于三、于四就带人来赌钱了,还安排两家人到她家弄饭给赌钱人吃。期间,于四家儿子小洪远每天会给她家一百、二百的费用。5、证人纪某、潘某1、刘某、魏某车、张某1、王某2、徐某1、宋某、惠某1、冯某、惠某2、班某1证言,证实2016年9月份,李集乡东条河村小宝场子是于三、于四开的,于三负责站岗,于四负责在场子上管理;证人倪某1、王某3、徐某2、季某、高某、汤某、王某4、程某、陈某、朱某、周某、郭某、黄某1证言,证实上述赌场是于四开的,部分人亦证实于三负责在场子周围望风;证人季某、王某4、魏某车、张某1、徐某1证实他们在赌场上看到抽水的是于三家小财宝,证人高某、汤某、王某4、程某、王某2、周某及宋某证实,赌场上,是于四家儿子抽水的;证人纪某、王某4、惠某3证实,于洪宝、于洪远轮换在场子上抽水子;证人王某4、张某2还证实他们和于四是赌友,于四电话通知他们,他开了局,让他们到该场上来的。6、辨认笔录,证实参赌人王某3、徐某2、季某、��某、魏某车、朱某辨认出该赌场开设人为于达江,站岗人为于三(于某),季某、魏某车辨认出抽头人为被告人于洪宝。7、书证: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灌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被告人于达江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事实;缴款单据证实了退赃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于达江、于洪宝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达江、于洪宝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于达江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于达江当庭供述为了不让涟水赌场上参赌人员流失,其同意了在灌南把这些人员聚集起来,继续赌博,后其安排了赌场场地及工具。在嗣后的一段时间内,较为规律的开放赌博场所、开赌时间,每天约有二三十到四五十人参赌,场外有人站岗,场内有人抽头,现场由其照应管理,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犯罪构成;被告人于洪宝在被告人于达江开设赌场过程中,虽无充分证据证实其参与预谋,但有多人证实并有证人指认其在他人赌博过程中,参与了部分抽头渔利活动,故对二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于达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和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于洪宝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于达江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被告人于达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有违法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于达江、于洪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达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二、被告人于洪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义春人民陪审员  杨 梅人民陪审员  王福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磊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3、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4、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