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4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廷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廷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401号原告:承德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李娜,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廷顺原告承德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廷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承德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金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詹佳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