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窦顺成与杨子娟、白会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顺成,杨子娟,白会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2民初683号原告:窦顺成,男,1972年6月3日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华,女,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杨子娟,女,60岁,汉族,住路南区。被告:白会芳,女,40岁,汉族,住路南区。窦顺成与杨子娟、白会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窦顺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顺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窦顺成负担。审 判 长 胡心一审 判 员 王晓丹人民陪审员 董晓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徐 琳书 记 员 王梦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