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3刑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沈澄、黄如伟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澄,黄如伟,朱振亚,刘丽琼,缪成龙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3刑终36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澄,男,1984年5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福���省莆田市,住莆田市。辩护人王峰、李晋,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如伟,男,1982年12月17日生,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住莆田市。辩护人范少阳,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振亚,男,1984年4月17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住福建省莆田市。原审被告人刘丽琼,女,1987年9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原审被告人缪成龙,男,1988年6月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住福建省莆田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澄、黄如伟、朱振亚、刘丽琼、缪成龙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5)杨刑(知)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沈澄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九百八十万元;二、被告人黄如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九百万元;三、被告人朱振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四、被告人刘丽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预缴);五、被告人缪成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六、扣押在案被告人沈澄的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黄如伟的人民币36,000元、被告人朱振亚的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刘丽琼的人民币62,424.75元及查获的犯罪工具电脑等均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沈澄、黄如伟、朱振亚继续退出违法所得,责令被告人缪成龙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沈澄、黄如伟、朱振亚不服,以原判认定其犯罪金额及违法所得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补充侦查,本院两次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自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间,被告人沈澄、黄如伟、朱振亚、缪成龙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通过国际支付结算平台收取的货款为77,132,741.61元,被告人刘丽琼参与犯罪金额为40,980,585.61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刑(知)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芬芳审判���高卫萍代理审判员  彭 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邵 清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