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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6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杜振新与李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振新,李莎,高碑店市广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6民初750号原告:杜振新,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莎,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第三人:高碑店市广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东路万和城B34号底商。法定代表人:边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振新诉被告李莎、第三人高碑店市广盛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振新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振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杜振新负担。审判员  田学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彦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