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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02执1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黎某某、肖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02执1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执行人:肖某某。申请执行人黎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02执1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1、退还退伙款项180000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案件执行费262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肖某某与黄某某共有位于XX市XX霄路XX层房产(房产证号:XX房权证字第××号)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目前未能变现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向当事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待上述房产能实现变现处置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02执1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见审判员 韦汉吉审判员 黎林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胤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