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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显仲与杨天培、刘彬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显仲,杨天培,刘彬,杨天华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1453号原告:高显仲,男。被告:杨天培,男。被告:刘彬,男。被告:杨天华,男。原告高显仲诉被告杨天培、刘彬、杨天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高显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3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0日,原告与被告杨天培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2014年4月8日又签订了《室内穿线分包协议》。2015年7月3日双方经过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9360元。2015年8月至2015年年底,被告经阜阳市建工集团两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000元,剩余193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至今未付。本院经审查,原告诉状中所列杨天培的身份证号码为“”,经本院向公安机关核实,该身份证号码人员状态为已删除,该身份信息已不再使用。本院认为原告所诉杨天培的真实身份情况不明,显系起诉主体不适格,原告可在查清杨天培的真实身份情况后,另行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显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退回原告高显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