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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怿与戴玉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怿,戴玉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4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怿,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祥,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戴玉平,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张怿因与被申请人戴玉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怿申请再审称,双方已在交警部门达成了一次性补偿的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法院对戴玉平再要求赔偿的诉请不应予以支持。戴玉平的伤情及其赔偿要求无事实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规定,行��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交警部门确实签订了一次性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但当日戴玉平因身体不适就诊后被诊断为腰椎骨折,原判依此认为戴玉平对调解协议存在重大误解,现要求撤销并诉请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现张怿主张戴玉平伤情与本案事故无关,但未提供相应依据,原判因此不予采信,与法不悖。综上,张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惠开磊审判��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