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董继领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继领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184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继领,男,1969年11月16日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家住河南省沈丘县。2017年3月10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继领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继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9日,被告人董继领驾驶严重超载的号牌为皖19/×××××的变形拖拉机,8时36分许,途径德清县新安镇百富兜村兜南路口,与被害人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因躯干部损伤而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德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董继领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继领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7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继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接警信息、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回复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超载情况说明、过磅单、赔偿情况说明、被告人董继领的供述、证人边某、孙某的证言、事故责任初步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事故车辆鉴定报告、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尸体照片、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继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继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继领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7万元,对被告人董继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继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潘钟芬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无书 记 员 林芳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