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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宗治国、何玉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治国,何玉岭,陈雪艳,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307号申请执行人宗治国,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生,住沧县。被执行人何玉岭,男,汉族,1980年3月3日生,住沧县。被执行人陈雪艳,女,汉族,1981年12月24日生,住沧县。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84年6月4日生,住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宗治国与被执行人何玉岭、陈雪艳、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何玉岭的名称与公告送达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的何玉领名称不一致,被执行人不明确,致使该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宗治国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代审判员 宗 帅代审判员 徐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振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