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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郭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郭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83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原告已预交120元,本院退付其60元)。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