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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建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709号被执行人吴建奎,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间市。被执行人吴建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河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移交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交纳罚金200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200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三日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交纳罚金3000元。此外,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尚未交纳罚金17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尚志勇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四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