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1023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告何某于2017年2月25日前向原告刘某某偿还借款100000元整。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何某未按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偿还逾期利息14000元,以上两项合计11400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某在当日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偿还25000元,剩余89000元由被执行人何某自2017年5月起每月自行向刘某某偿还2000元,直至本息清结。双方自行履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57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进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