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民辖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长宽电信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长宽电信服务有限公司,王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长宽电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吴少岩,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琼,女,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崇文区***号。上诉人北京长宽电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宽电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琼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94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长宽电信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长宽电信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长宽电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北京长宽电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勇审判员 王 贺审判员 梁志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