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1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汤秀庆与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2017)川1781执15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秀庆,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1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汤秀庆,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卫东。关于申请执行人汤秀庆与被执行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05181.80元,现因被执行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05181.8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仁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