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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001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静与陈爱明、牟高强、牟文玲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陈爱明,牟文玲,牟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104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52601196310013544,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大街36号院1号楼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陈爱明,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5260119690619493X,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博望东街广场名居6号楼6单元401室。被执行人:牟文玲,女,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5260119700908492X,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博望东街广场名居6号楼6单元401室。被执行人:牟高强,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5260119730323917,无固定职业,住新疆阿勒泰市团结路以北滨河小区A1单元40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静与被执行人陈爱明、牟文玲、牟高强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89445元,执行费2856.65元,已执行40997元,尚有148448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程祥审判员  韩新民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金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