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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立文与王邦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文,王邦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文,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王邦友,男,1979年7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执行人王立文与被执行人王邦友劳务合同纠纷案,依据泸县人民法院(2013)泸泸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邦友应当给付申请人王立文履约保证金30000元、工资9850元,共计39850元,并承担诉讼费873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邦友外务工不在家。本院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义务。经承办法官与其电话联系,其承诺每年支付申请人5000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的付款计划。另查明,本案在(2014)泸泸执字第364号案中已执行(扣划)12000元。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27850元。经本院对其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也未开办公司。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其高消费。执行人员将执行情况告之申请人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泸泸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邦友应当继续履行(2013)泸泸民初6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 斌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宗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