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业炎与肥东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肥东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炎,肥东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肥东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肥东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22行初36号原告:王业炎,男,195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韦建国,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东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22786513376Q。被告:肥东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22662912834M。第三人:肥东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经济开发区长江东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71122786G。法定代表人:夏卫国,总经理。原告王业炎与被告肥东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肥东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第三人肥东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行政给付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在受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业炎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国荣代理审判员 李永芳人民陪审员 韦国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