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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吴庆祥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422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吴庆祥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中,剑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2016)川0823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2017)川08刑终8号裁定书,于2017年5月24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缴纳赔偿款109380.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分公司已主动赔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6)川0823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2017)川08刑终8号裁定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