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恢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智勇、张东霞申请执行苏永学、苏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勇,张东霞,苏永学,苏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恢374号申请执行人:张智勇,男,汉族,1978年12月22日生。申请执行人:张东霞,女,汉族,1973年12月13日生。被执行人:苏永学,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生。被执行人:苏凡,男,汉族,1987年1月14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智勇、张东霞与被执行人苏永学、苏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苏永学、苏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1执恢3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