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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珊与姚天国陈鹏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珊,姚天国,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徐珊,女性,汉族,1980年09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姚天国,男性,汉族,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陈鹏,男性,汉族,1983年12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办理徐珊申请执行姚天国、陈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截止201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51445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执行费未向本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4执2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维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