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5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万春海与卢智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春海,卢智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5774号原告:万春海,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小加,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智侠,男,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高明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伟。原告万春海与被告卢智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支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万春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万春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