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云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刑初428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云贵,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汉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2000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云贵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云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云贵至张家港市杨舍镇城建新村14幢603室,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独倩倩家中,窃得“周某”牌钻戒1枚、“六福珠宝”牌钻戒1枚、“施某世奇”牌项链(含挂坠)1条以及手镯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0769元。案发后,赃物已由被害人自行追回。案发后,扣押作案工具围巾一条、帽子一顶、口罩二只、手套一副、塑料卡二个、打火机一个,现暂存于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云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独倩倩的陈述、证人孟某、包仁、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照片、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江苏省苏州质量技术监督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报告、价格鉴证意见、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杨云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云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云贵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云贵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挽回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云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围巾一条、帽子一顶、口罩二只、手套一副、塑料卡二个、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 璐代理审判员 林 爽人民陪审员 赵瑾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慧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