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卫与朱永存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卫,朱永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448号原告:孙卫,男,28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朱永存,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孙卫与被告朱永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5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孙卫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孙卫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孙卫负担。审判员 邱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国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