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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23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新元和袁鹏;董小慧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元,袁鹏,董小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23刑初136号公诉机关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新元,绰号天元,男,汉族,1986年5月16日出生,居民,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榆中县。2016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5日被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袁鹏,男,汉族,1986年4月6日出生,居民,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榆中县。2016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5日被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董小慧,女,汉族,1983年4月3日出生,居民,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甘肃省榆中县。2016年8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元、袁鹏犯盗窃罪,被告人董小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雪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新元及其辩护人陶花、被告人袁鹏、董小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新元、袁鹏二人驾驶车牌号为甘****42的长城哈弗越野汽车,在榆中县和平镇、定远镇、来紫堡乡等地用自制工具多次盗窃货车油箱内柴油。被告人王新元在自己家仓库内将盗窃的柴油分装至容积为180升的铁桶后,再由被告人董小慧出面联系买家,将盗窃所得的柴油向外销售。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董小慧向金元龙销售柴油10桶,共1800升;2016年7月8日,被告人董小慧向金元龙销售柴油4桶,共720升;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董小慧向黄磊销售柴油22桶,共计3960升;2016年7月1日,被告人董小慧向黄磊销售柴油22桶,共计3960升;2016年7月5日,被告人董小慧向黄磊销售柴油13桶,共计2340升;2016年7月9日,被告人董小慧向黄磊销售柴油9桶,共计1620升;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董小慧向黄磊销售柴油10桶,共计1800升;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董小慧向黄磊销售柴油10桶,共计1800升;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董小慧向冯旭东销售柴油12桶,共计2160升;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董小慧向冯旭东销售柴油4桶,共计720升;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的董小慧向冯旭东销售柴油8桶,共计1440升。经鉴定。被盗柴油共计22320升,单价为5.42元/升,共价值34650元。为佐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新元、袁鹏、董小慧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新元、袁鹏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小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提请我院判处。被告人王新元、袁鹏、董小慧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被告人王新元的辩护意见是虽然王新元构成盗窃罪,但其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新元、袁鹏二人驾驶车牌号为甘****42的长城哈弗越野汽车,在榆中县和平镇、定远镇、来紫堡乡等地用自制工具多次盗窃货车油箱内柴油。被告人王新元在自己家仓库内将盗窃的柴油分装至容积为180升的铁桶后,再由被告人董小慧出面联系买家,将盗窃所得的柴油向外销售。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董小慧向金元龙销售柴油10桶,共1800升;2016年7月8日,被告人董小慧向金元龙销售柴油4桶,共720升;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董小慧向黄磊销售柴油22桶,共计3960升;2016年7月1日,被告人董小慧向黄磊销售柴油22桶,共计3960升;2016年7月5日,被告人董小慧向黄磊销售柴油13桶,共计2340升;2016年7月9日,被告人董小慧向黄磊销售柴油9桶,共计1620升;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董小慧向黄磊销售柴油10桶,共计1800升;2016年7月18日,被告人董小慧向黄磊销售柴油10桶,共计1800升;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董小慧向冯旭东销售柴油12桶,共计2160升;2016年7月10日,被告人董小慧向冯旭东销售柴油4桶,共计720升;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的董小慧向冯旭东销售柴油8桶,共计1440升。经鉴定。被盗柴油共计22320升,单价为5.42元/升,共价值3465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1、书证案件来源证实:2016年5月以来,兰州市榆中县连续发生多起盗窃大卡车油箱内柴油的案件。2016年6月份,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通过对该类案件进行分析,调取案发地周边视频串并多起盗窃案件,进行侦破。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十九份证实:榆中县公安局受程帅锋、张赟、谷宗飞、马天龙、沈世彪、徐建明、郭亚辉、张旭成、许鹏军、孙德富、韩业成、马得才、白伟军、李小冬、王维国、刘晓雷、刘世明、冯天祥、曹文标19人汽车上的柴油被盗窃的报案后,均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6年7月21日王新元、袁鹏的吸毒检测呈阳性。户籍证明证实:王新元,男,汉族,生于1986年5月16日,住榆中县和平镇袁家营村柳沟社6号,粮农。袁鹏,男,汉族,生于1986年4月6日,住榆中县和平镇袁家营村袁家营社222号,农业劳动者。董小慧,汉族,生于1983年4月3日,住榆中县和平镇袁家营村柳沟河西社6号,农业劳动者。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新元、董小慧、袁鹏被抓获归案。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王新元处扣押汽车钥匙二把(黑色长城汽车);汽车一辆(黑色长城汽车,车牌号甘****42);银行卡一张(农村信合银行卡,卡号);库房钥匙两把。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7月20日查询卡号为的农村信合银行交易明细、农村信合银行交易明细各一份,的户名是董小慧,的银行卡户名为王新元。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民警于2016年7月22日提取黄磊的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7月22日的交易明细。兰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甘肃省单位往来资金结算票据证实:(1)2016年7月22日金元龙处扣押现金2500元。(2)2016年7月22日从冯旭东处扣押现金10000元。(3)2016年7月22日从黄磊处扣押现金18000元。(4)2016年8月6日从董小慧处扣押现金44000元。兰州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兰州市公安局民警于2016年10月13日发还给陈帅锋现金3200元,2016年9月30日发还给张赟2200元,10月12日发还给谷宗飞现金3200元,10月10日发还给马天龙现金2100元,9月30日发还给沈世彪现金2800元,10月11日发还给徐建明2100元,9月30日发还给郭亚辉现金1100元,9月30日发还给张旭成现金2000元,9月30日发还给许鹏军2000元,发还给孙德富现金2300元,10月12日发还给白卫军现金1000元,发还给王维国1200元,9月30日发还给刘晓雷3100元,9月29日发还给刘世明1500元,发还给冯天祥1500元,10月1日发还给曹文标1350元。领条证实:韩业成于2016年10月12日从兰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一大队领到现金1500元。存款凭据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10月12日给韩业成汇款1500元,给李小冬汇款500元。刑事判决书证实:2004年8月25日,袁鹏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现金39850元,移送车钥匙两把,车停在兰州市公安局。工作说明证实:(1)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办理王新元、袁鹏系列盗窃案,抓获被告人王新元、袁鹏后,两人供述,自2016年5月份以来,在榆中县来紫堡乡、和平镇、定远镇、三角城等地多次实施盗窃路边的卡车油箱内柴油的案件,该队通过警情库查询,派出所调取,张贴告示单等方法,共查证落实王新元、袁鹏实施盗油案件十九起。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追缴赃款共计74500元,经向被害人核实被盗柴油的价值后,逐个发还赃款共计34650元,其中韩业成、李小冬二人无法来兰,该队侦查员遂采用汇款的形式将赃款发还给二人,马得才因无法联系,故未向其发还损失。(2)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在办理王新元、袁鹏系列盗窃案的过程中,抓获被告人王新元、袁鹏、董小慧,被告人王新元前期供述称:其所盗窃的油都是董小慧向外出售,且董小慧向外出售的油都是盗窃所得。董小慧与收赃人员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确定董小慧共销售柴油22320升,案件办理过程中,榆中交警大队通过警宗平台、110接警平台、调查走访等多种方式查证落实案件,共查证落实柴油被盗案件19起,被盗柴油总数为6667升。本案被害人多为途径兰州的长途货运司机,现其他受害司机未在公安局报案,故无法查找。2、证人证言田正清证言证实:2016年6月8日开始,董小慧陆续找其拉柴油共八、九次,每次装七八桶柴油,运费200元/次,一共给了2000元左右的运费。董小慧存放柴油的库房在312国道柳沟河桥西往北五、六百米,大概六七十平方米大,里面放着装油用的大铁桶、塑料桶、篷布、抽油泵等。金元龙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金元龙从朋友冯旭东处得知其同学董小慧有顶账柴油,价格便宜,就分别于2016年6月22日、7月8日从董小慧处购买了13000多元的柴油。黄磊证言证实:2016年6月份黄磊从朋友金元龙处得知董小慧有柴油卖,就从董小慧处购买了15480升柴油,价值共计68800元的柴油,基本上都是晚上9点到12点之间送的。冯旭东的证言证实:董小慧是其同学,其从董小慧处买4320升柴油,花了18900元,比市场价格便宜了大概4320元左右。张永兰的证言证实:董小慧是其儿媳,其愿意做董小慧取保候审的保证人。3.被害人陈述陈帅锋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12日发现其牌号为豫****60的解放半挂车里的柴油被盗,价值3200元。张赟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19日2时许发现其牌号为新****67的车中柴油被盗,价值2200元。谷宗飞陈述证实:2016年7月2日发现其牌号为皖****46东风半挂车中柴油被盗,价值3200元。马天龙陈述证实:2016年7月3日2时发现其牌号为宁****95红色东风天龙挂车油箱的内的油被抽空。被偷油价值2113元。沈世彪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4日4时许其牌号为甘****48半挂车上的柴油被抽空。价值约2800元。徐建明陈述证实:2016年7月6日7时许发现车中柴油被盗,价值2100元。彭肖狄陈述证实:2016年7月11日发现其牌号为甘****68的车中柴油被盗,价值1110元。张旭成陈述证实:2016年7月11日发现其牌号为甘****74的车中的柴油被盗,价值2000元。许鹏军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10日发现其牌号为甘****40的车中柴油被盗,价值2000元。孙德富陈述证实:其牌号为京****89的车中柴油被盗,价值2300元。韩业成陈述证实:2016年6月11日发现其牌号为吉****59的车中柴油被盗,价值1500元。马得才陈述证实:2016年6月24日发现其车中柴油被盗,价值800元。白卫军陈述证实:其牌号为甘****88的车中柴油被盗,价值1000多元。李小冬陈述证实:其牌号为豫****07解放牌三桥车的柴油被盗,价值约500多元。王维国陈述证实:2016年5月2日发现其车中柴油被盗,价值1200元。刘晓雷陈述证实:2016年6月初的一天其牌号为冀****31的车中柴油被盗,价值3100元。刘世明陈述证实:2016年6月份的一天,发现其牌号为蒙****88的车中柴油被盗,价值1500元。冯天祥陈述证实:2016年5月份的一天,发现其牌号为甘****80的车中柴油被盗,价值1500元。曹文标陈述证实: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发现其牌号为甘****50的车中柴油被盗,价值1350元。4.鉴定意见证实:柴油的单价为5.42元/升,鉴定的被盗的总数量为22320升,认定总价值为人民币120974.00元。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7月21日榆中县公安局侦查员对被告人王新元家进行了搜查。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新元于2016年7月22日对混杂的照片经合法程序辨认3号照片就是和他一起偷柴油的袁鹏。被告人袁鹏于2016年7月21日对混杂的照片经合法程序辨认7号照片就是和他一起偷柴油的王新元。被告人袁鹏于2016年7月21日对混杂的照片经合法程序辨认5号照片就是王新元的老婆董小慧。被告人董小慧于2016年7月21日对混杂的照片经合法程序辨认3号照片就是和她老公王新元一起偷柴油的袁鹏。被告人董小慧于2016年7月22日对混杂的照片经合法程序辨认1号照片就是沙场老板,王新元和袁鹏偷的柴油,经过她联系卖给了他。被告人董小慧于2016年7月22日对混杂的照片经合法程序辨认9号照片就是金元龙,王新元和袁鹏偷的一部分柴油,经过她联系卖给了他。被告人董小慧于2016年7月22日对混杂的照片经合法程序辨认4号照片就是冯旭东,王新元和袁鹏偷的一部分柴油,经过她联系卖给了他。被告人董小慧于2016年7月22日对混杂的照片经合法程序辨认5号照片就是田师傅,王新元和袁鹏偷的柴油,经过她联系,然后田师傅开车拉到买家那里,她每次给他200元的车费。证人田正清于2016年7月22日对混杂的照片经合法程序辨认5号照片就是让他给她送柴油的女的。证人田正清于2016年7月22日对混杂的照片经合法程序辨认7号照片(王新元)就是让他给她送柴油的女的柳沟河库房里和女的一起往车上装油的男的。证人金元龙于2016年7月22日对混杂的照片经合法程序辨认5号照片就是给其拉油的董小慧。证人黄磊于2016年7月22日对混杂的照片经合法程序辨认5号照片就是给其卖柴油的董小慧。证人冯旭东于2016年7月22日对混杂的照片经合法程序辨认5号照片就是他的同学董小慧,他从她跟前买过柴油。被告人王新元对作案地点的辨认证实:其伙同袁鹏在榆中县定远镇定远十字向北500米的“陇佑道”烤肉店北侧的停车场、方家泉桥头、方家泉村头、方家泉村“浙仑PVC扣板厂对面的马路边、大青山水果批发市场对面的路边、桑园子村兴隆工业园仓库门口路边、袁家营小区北侧路边、金川科技园北侧180公交车站附近、金川大道时尚驾校对面、金川大道马路东侧、金川大道标有和变金科线041字样电杆对面、方家泉668号富贵家具门前、定远镇亨通停车场门前20米处路边、陇运现代物流公司大门向东20米处、定远镇榆达加油站西出口路边、和平镇人民政府向一东10米路边、大青山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对面加油站东出口路边、16路公交车东行焦家湾南路站西侧10米风帆电瓶店铺、和平十字向西100米处和袁鹏偷过车上的柴油。被告人袁鹏对作案地点的辨认:方家泉桥南侧标有“国防电缆JGKI0085”字样电线杆南侧20米路边、方家泉村标有35KV方家泉变111方六线09-5字样的电线杆旁边,浙仑PVC扣板厂对面马路、大青山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正对面路边、兴隆工业园仓库对面标有兰州市电信公司窦家山P073字样的电线杆向西20米处的路边、袁家营小区32号铺面对面路边、金川科技园北侧180公交车调度站向南10米路边、金川大道时尚驾校对面路边、金川大道标有和变115金科线037字样电线杆向南30米、金川大道标有和变115金科线041字样的电线杆对面路边、方家泉富贵家具门前、定远镇亨通停车厂门前20米处路边、陇运现代物流公司大门向东20米处、定远镇榆达加油站西出口路边、和平镇政府向东10米路边、大青山蔬菜水果批发市场对面加油站东出口路边和王新元偷过车上的柴油。对作案车辆、工具的辨认证实:2016年7月22日经被告人王新元辨认甘****42黑色长城牌轿车车内的三个白色塑料小桶和一个白色塑料大桶、车内的黑色电瓶、黄色管钳、红色和黑色夹子、管子、油泵都是作案工具。被告人王新元对其购买的作案工具之一塑料桶的地点:和平镇和平十字向西100米马路南侧“华强好德五金建材商行”进行了指认,对于其购买作案工具油泵的地点:和平镇和平十字向西100米处马路北侧“万达机电建材商行”进行了指认。被告人王新元对于停放作案用车、存放作案油桶的地点(王新元家库房)以及作案的油桶进行了指认。2016年7月22日经被告人袁鹏辨认甘****42黑色长城牌轿车、车内的三个白色塑料小桶和一个白色塑料大桶、车内的黑色电瓶、黄色管钳、红色和黑色夹子、管子、油泵都是作案工具。2016年7月22日经被告人董小慧辨认甘****42车是我家的,是偷油用的车。车内的三个白色塑料小桶和一个白色塑料大桶是偷柴油用的桶子。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对榆中县定远镇定远村中街陇佑道烤肉店公路东侧停车场(陈帅锋被盗现场)、来紫堡乡方家泉村大桥头南侧(张赞被盗现场)、来紫堡乡方家泉村路侧空地(谷宗飞被盗窃现场)、和平镇袁家营小区门口(郭亚光辉被盗现场)、金川大道(马得才、李小冬被盗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基本都是没有提取到痕迹、物证。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王新元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6月份至7月份,他和袁鹏先后在三角城、定远镇、大青山、和平、来紫堡这几个地方偷停在路边大卡车油箱的油。作案工具是其在半年前买的一辆长城哈佛车、一个500L的大塑料桶、4个30L还是40L的塑料桶、一个油泵、12V的电压、电瓶。偷的油都卖掉了,刚开始是600元一桶,过了几天就涨成900元一桶。偷来的油一共卖了3万多元,这些钱给袁鹏分了1万多元,剩下的他自己吸毒花了。只要当天偷油成功,不论偷多少,他都给袁鹏500元钱。就他和袁鹏两个人偷油,在没有其他人参与。先把偷来的油装在铁桶里,等偷满几桶或者十几桶卖一次。然后在和平十字找了一个姓田的拉货司机,拉到沙场去卖了。偷来了多少油他也说不清,一共卖了大概四、五万元钱。董小慧帮着卖掉的,他只知道董小慧把偷来的油卖到金崖沙场去了,最后一次卖给了她的一个同学。沙场老板叫啥他不知道。董小慧应该不知道这些油是哪来的,他当时对董小慧说这些往外卖的柴油是他在部队上买来的低价油。袁鹏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5月中旬至7月份,他和王新元开始在三角城高速路口、定远镇高速路口、和平高速路口中、大青山蔬菜市场、方家泉村、还有一些加油站、小区附近的路边停放的大卡车里的柴油。每偷一次油王新元给自己500元,先后一共给了13500元,算下来他大概参与了30多次。对偷油的方法、使用的工具、车辆证实的与王新元证实的基本一致。他不知道董小慧向其他人卖的柴油有没有其他来路,他也没听说过有人给王新元顶账顶过柴油的。董小慧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大概在2016年3月份左右,王新元自己找关系贷了30万元,其中5万元买了一辆车,过了几天王新元把车租给陕西人用了一个月左右开回来后车的后排座拆掉了,后备箱放了一个白色塑料大桶。陕西人给王新元说把他们偷油的事情不要给别人说,她当时感觉这油来路不对,应该是王新元偷来的。大概是6月中旬王新元把家里装垃圾的库房收拾了一下,放了有20多个大铁桶、水泵。桶高有1米左右,有红色、兰色,库房里的一把钥匙王新元拿着。王新元让其帮着找个卖油的渠道,其就将油分别卖给了沙场老板,金元龙、冯旭东,这些买油的人一般付现金或者将钱打到她和王新元农村信用社的卡上(卡号为,),偷来的油卖了九万左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元、袁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小慧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新元、袁鹏多次盗窃,被告人董小慧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鹏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新元、袁鹏、董小慧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已经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小慧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王新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袁鹏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董小慧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新元的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王新元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新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限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二、被告人袁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限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3月21日止。)三、被告人董小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限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随案移送的现金39850元,钥匙两把,哈弗牌越野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在娟代理审判员  杨善超人民陪审员  丁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瑞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