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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民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全云与范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全云,范祥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全云(曾用名马全录),男,东乡族,1973年4月8日生,个体,住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东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祥云,男,汉族,1953年4月15日生,农民,住格尔木市大格勒乡查那村幸福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林,男,汉族,1986年12月14日生,农民,住格尔木市大格勒乡查那村幸福路**号。上诉人马全云与被上诉人范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马全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马全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连明审判员  党雪仁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