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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千军、卢裕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千军,卢裕明,马月芳,卢能,赵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897号申请执行人马千军,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卢裕明,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马月芳,女,1960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卢能,男,198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赵渡,女,1983年2月1日出生,回族,住东阳市。原告马千军与被告卢裕明、马月芳、卢能、赵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60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千军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卢裕明、马月芳、卢能、赵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起洪未实现债权1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房产已查封但另案设有大额抵押,本案不宜处置,车辆已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处置,又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马千军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89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胡金冰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炉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