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邛崃市皓瑞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邛崃市皓瑞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57号申请人:邛崃市皓瑞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牟礼镇三河村。法定代表人:罗皓,总经理。担保人:罗平,男,195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临邛镇西江村*组。委托代理人:胡成艾,四川致高(邛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78号。法定代表人:蒋旭明。申请人邛崃市皓瑞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罗平以其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村××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506.1平方米,产权证:邛房权证监证字××号),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担保人罗平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村××号房屋(建筑面积506.1平方米,产权证:邛房权证监证字××号)一套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韵涛 搜索“”